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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

时间:2012-01-24 20:26来源:白鹿书院 作者:admin 点击:
以上,我叙述了各自作为一个单独整体的各州,讲解了各州人民采用的不同机构和 他们拥有的行动手段。但是,被我作为独立体考察的各州,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服从一个 最高的当局。

  以上,我叙述了各自作为一个单独整体的各州,讲解了各州人民采用的不同机构和
他们拥有的行动手段。但是,被我作为独立体考察的各州,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服从一个
最高的当局。现在,我就来考察授予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一瞥联邦的宪法。

    联邦宪法的历史

    第一个联邦的起源——它的弱点——国会向制宪权呼吁——从向制宪权呼吁到公布
新宪法用去两年时间在上一个世纪末同时摆脱英国羁绊的十三个殖民地,正如我已经说
过的,具有相同的宗教、相同的语言、相同的民情和几乎相同的法律,并与共同的敌人
进行斗争,因而可以说有强大的理由使它们彼此联合起来,结成为一个单一的独立国家。
    法文版编者但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各自单独存在,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所以各
自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利益和习惯,对于会使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消失于全体的重要性中的
坚固而完整的联合表示反感。因此,出现了两个互相对立的趋势:一个趋势把英裔美国
人推向联合,而另一个趋势则把他们推向分裂。
    只要同母国的战争继续下去,现实的必要性就会使联合的原则胜利。虽然最初建立
这种联合的法律还有缺陷,但共同的纽带却不顾这些缺陷而继续存在。
    但自缔结和约以后,最初立法的缺点便立即暴露出来:国家好象一下子就解体了。
每个殖民地都成了一个独立共和国,都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权。邦联政府被它的宪法弄得
软弱无力,不再有共同的危险感作为它的支柱,眼看着船舶上悬挂的国旗被欧洲大国凌
辱而毫无办法,而且当时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对付印第安人和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所举债
款的利息。在邦联政府就要毁灭时,它正式声明自己无能为力,并向宪制权呼吁。
    如果说美国有一时期曾达到使它的居民一直向我们显示其自豪的想像力的荣誉顶点,
那正是在国家权力可以说是自动放弃统治权的最高潮时期。
    在任何时代,都可以看到一个民族为争取独立而进行坚强斗争的壮观,何况美国人
为摆脱英国人的羁绊所做的努力又被过分夸大。美国隔着大洋,距敌人1300里约〔3800
英里〕,又有一个强大的同盟者支持。它之所以能够坚持到胜利,主要是由于它的地理
位置,其次才是由于它的军队士气或公民爱国心。美国的独立战争怎么比得上法国大革
命的战争呢?
    或美国人的努力怎么比得上法国为抵抗全欧的进攻所做的努力呢?在法国抵抗全欧
的进攻时,它没有钱,无处举债,没有同盟者,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迎敌,用一只
手去扑灭国内燃起的大火,用另只手在国外挥舞火綼e。但是,看到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
法者通知他们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运转后,仍能稳稳当当、不慌不忙进行自省,深入检
查故障的原因,足足用了两年时间去寻找医治办法,而在找到医治办法时又能不流一滴
泪、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倒使人觉得这是社会历史上的一件新事。
    当他们觉得第一部联邦宪法有缺点时,昔日鼓舞他们起来革命的那股政治激情只是
部分地消沉下去,而且制定宪法的所有伟大人物仍然健在。这对美国来说是两件幸事。
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制宪会议虽然人数很少,但却荟萃了新大陆当时的最精明、最高
尚人物,而乔治·华盛顿就是它的主席。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的深思熟虑,终于建议人民接受至今仍然治理着美国的那
部基本大法。所有的州都相继接受了它。经过两年空白时期,新的联邦政府于1789年开
始工作。因此,美国革命结束之际,正是法国大革命开始之时。

    联邦宪法概要

    联邦当局与州当局间的权力划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
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美国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将主权划分得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在一切与
本州的繁荣有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和满
足全国性的需要。这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想事先用一个准确而又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的权限划分开来,那是
不可能的。
    谁能预见一个国家的一切生活细节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又容易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结成就是以解决某些全
国性的重大需要为目的的;而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就复杂了,因为州政府深入到了社
会生活的一切细节。
    因此,当时对联邦政府的职权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宣布凡规定中没有包括的事
项均属州政府的职权。结果,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
例外。
    但是,当时就曾预见到,实际上有些问题可能不在为这个例外的政府明确规定的职
权范围内,而任其由各州自设的普通法院去解决又会有危险,因而设了一个联邦最高法
院。
    这是一个唯一无二的法院,而在两种互相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宪法规定的分权,则
正是它的职权之一。
    在人民之间,每个人民只是一个个人;而一个国家为了便于联合对外,则特别需要
一个统一的政府。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
    在指导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并不如此迫切需要一个全国政府。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与全国利益有关的问题,只有交给一个总的当局才能得到有
效的处理。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同货币的价值有关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管理全国的邮政,
有权敷设将全国各部分联接起来的交通干线。
    一般说来,各州政府在本州境内是自主的。但是,它可能滥用这种独立,并因措施
莽撞而危害全联邦的安全。在发生这种罕见的情况时,事先就有明文规定,准许联邦政
府干预州的内部事务。因此,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改或改订自己的立法,但不准
制定追究既往的法律,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
    最后,为使联邦政府能够清偿其所负债务,而赋予它以不受限制的征税权。
    当留心考察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制度时,即一方面考察分给各州的那部分主权,另
一方面考察联邦留有的那部分大权时,不难发现联邦的立法者都对我前面提出的政府集
权具有十分明确和合理的认识。
    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但是在美国,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
比当时欧洲一些君主专制大国还要集权。我这里只举两个例子。
    法国共有十三个最高法院,它们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而且不准上诉。另外,一
些称为“国中国”(pays d’Etat)
    的省份,在负责代表国家的最高当局制定税法时,有权拒绝同最高当局合作。
    而在美国,正象只有一个立法机构可以立法一样,只有一个法院可以解释法律。因
此,在这两个主要点上,美国比旧法兰西王国还要集权,但美国只是联合了数个共和国
——
    州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有权制定本省的税法,而这项权力按其本质来说是属于国家的。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调整各州之间的商业关系。因此,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
西班牙王国还要集权。
    不错,在法国和西班牙,王权总是能在必要的时候凭借武力做到根据王国宪法它无
权去做的事情。虽然从结果上来说是一样的,但我在这里讲的是理论。

联邦权


    知道联邦政府的明确活动范围之后,就该研究一下它是如何活动的。

    立法权

    立法机构分为两支——两院的建立方式不同——州独立的原则在建立参议院方面获
胜——国家主权学说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宪法只在国家初建时合乎逻辑,由此
产生的独特效果在组建联邦的权力机关时,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
    调和的精神,使这两个议院得以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
    我已在前面指出,在起草联邦宪法时,曾面对着两种互相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
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些人想把联邦建成一个各州保持独立的联盟,或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在一起讨论与
共同利益有关的某些问题的大会。
    另一些人想把美洲各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给他们建立一个
即使权力范围有限、但能在这个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单独代表而活动的政府。这两种
理论的实践结果,将是不大相同的。
    比如说,如果所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不是一个全国政府,则法律的制定将决定于
州的多数票,而不决定于联邦人民的多数票,因为每个州不论大小,那时都将保留自己
的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资格参加联邦。
    而如果把全体美国居民组成单一的国家,则法律的制定当然只决定于公民的多数票。
    可以想见,一些较小的州如同意实行这种主张,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
己的独立存在,由同联邦完全平等的政权变为一个大国的微不足道部分。前一种办法会
把它们交给一个不合理政权,而后一种办法又会把它们吞掉。
    在这两种局面下,即当利害与理论发生对立时,理论总是服从现实。最后,立法者
采取了一种折衷办法,将理论上不可调和的两种制度强行调和起来。
    州独立的原则在组建参议院方面取胜,而国家主权学说则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
    每个州都向国会选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则按人口比例规定。
    根据这样的规定,现在纽约州有40名众议员,但只有两名参议员;而特拉华州有两
名参议员,但只有一名众议员。因此,特拉华州与纽约州在参议院平等;而在众议院,
纽约州的影响是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如控制参议院的多数票,就会使众议院的多数
票无能为力,而这是与立宪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这一切清晰地表现,要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合乎逻辑地和合理地将立法工作的各
个部分连结起来是多么复杂和困难。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同一个国家里,总会产生不同的利益,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权
利。当它后来要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利就会互相对立,成为任何一项政治原
则达到其一切效果的自然障碍。因此,只有在社会的初建时期,法律才能完全合乎逻辑。
当你看到一个国家享有这种好处时,请你不要忙于下结论,说它是明智的,而应当想到
它还年轻。
    在联邦宪法制定后的一段时期,英裔美国人之间仍存在着相互截然对立的两种利益:
各州的独自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必须使这两种利益调和。
    但是应当承认,联邦宪法的这一部分至今并未产生人们最初曾经担心的不良后果。
    各州都还很年轻,彼此关系密切,有同样的民情、观念和需要。因大小或强弱造成
的差距,还不足以使它们的利益过于悬殊。因此,从未见过几个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
反对大州的提案。而且,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致面对众议
院的多数表决,参议院亦无力反驳。
    此外,也不要忘记,美国的立法机构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没有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
国家的任务。联邦宪法的当初目的,并不是取消各州的独立存在,而只是缩小这种存在
的范围。因此,立法机构在向第二级政权下放一项实权(而且不能再收回来)时,事先
就放弃了强制它们服从多数表决的意志的习惯作法。有了这项规定,各州的影响力之进
入联邦政府机器,就没有什么反常的了。这只是确认既成事实,即对已被承认的权力只
能扶持,而不能压制。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其他差别

    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提名选举——众议员由人民提名选出——对参议院实行二级复
选——对众议员实行一次选举——两种议员的不同任期——职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不同,不仅表现在代表制度的原则方面,而且表现在选举方式、
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方面。
    众议院由人民提名选出,参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
    一个是直接选举的结果,另一个经两个阶段选举产生。
    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众议院只有立法权,它所分享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参议院协助立法
工作,审理众议院向它起诉的政治罪案件。它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
的条约经它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出的法案和所作的任命,须经这个院的同意才能最后
生效。

    行政权

    总统的依靠——总统的选举和责任——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自由——参议院只监
察总统,而不指导总统——
    总统的薪俸在就职时规定——搁置否决权

    美国的立法者当时面临的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就是要创设一种既依靠多数、又有
足够的力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
    为维护共和制度,要求行政权的代表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
    总统是经选举产生的最高行政官。他的荣誉,他的财产,他的自由,他的生命,不
断地要求他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报答人民。而且他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并不是完
全独立的:参议院既在监督他与外国的关系,又在监督他如何用人,所以他既不能自行
腐化,又不能被人腐化。
    联邦的立法者们看到,如果赋予行政权的稳定性和力量不大于各州所给予它的稳定
性和力量,行政权便不能严肃而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总统任期四年,连选时可以连任。为了将来能够连任,他会热心为公共福利工作和
设法使其实现。
    宪法规定总统是联邦行政权的唯一无二代表,并防止他的意志从属于一个委员会的
意志,因为这是一种既会削弱政府行动,又会降低执政者责任的危险做法。参议院有权
使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但不能强迫总统采取行动和与总统分享行政权。
    立法机构对行政权采取的行动可能是直接的,但我们方才已经说过,美国人总是设
法不这样做。这种行动也可能是间接的。
    比如说,两院有权取消公职人员的薪俸,以此剥夺他们的一部分独立;而两院作为
法律的主要制定者,又在使公职人员经常担心两院会逐渐将总统依照宪法授予他们的那
部分权力拿走。
    行政权的这种受制性,是共和制度固有的缺欠之一。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立法机构
想要控制政府的趋势,但他们却使这种趋势变得不那样不可抗拒。
    总统的薪俸在任职之初即被规定下来,而且是对他的整个任职期规定的。此外,总
统还有搁置否决权作为他的武器,这种否决权可以使他不让那些可能损害宪法授予他的
独立性的法律获得通过。但这也只能在总统与立法机构之间出现不平等的斗争,因为立
法机构如要坚持它的方案,总可以战胜总统的抵抗,但搁置否决权至少可以迫使立法机
构重新考虑它的提案,而且在重新审议议案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才能通过。此
外,搁置否决权也是向人民提出的一项呼吁。
    这样,使没有这项保障就可能暗中受到压迫的行政权可以提出申辩,让人民听取它
的理由。但是,如果立法机构仍然坚持它的提案,它总能战胜对它的抵制吗?对此,我
的回答是:
    任何国家的宪法,不管它的性质如何,都要求立法者必须依靠公民的良知和德行。
这一点,在共和国比较容易实行和被人看到,而在君主国则比较难于实行,并且总是被
精心掩盖起来。但是,这一点一定只是存在于某一方面。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预先
定出一切,没有一个国家的制度能够代替理性和民情。

    美国总统的地位在哪些地方与法国的立宪国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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